【财新网】董事长行贿、私分国有资产案开庭四年半后终落锤。3月24日,乐山市官方发布消息称,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四川剑南春(集团)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乔天明行贿、私分国有资产案,对被告人乔天明以行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以私分国有资产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亿元。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亿元。
据判决书,乔天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,在2006年至2012年期间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38万元。改制期间,被告人乔天明伙同他人,通过伪造财物资料等方式隐匿国有资产2.635736亿元归改制后的四川剑南春(集团)有限公司所有。